本机关收到举报反映称你公司在2022年度企业年报信息、即时信息公示情况以及1+X专项督查审计服务(项目编号:[350101]HK[CS]2023004,下称“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1、包2中,涉嫌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财采〔2025〕110号)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确认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并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采购人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福建恒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采购包1预算金额为200000元,采购包2预算金额为200000元,2023年9月15日组织磋商,于2023年9月18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采购包1、包2成交供应商为你公司。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1、包2已经履行。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二、技术要求”中“采购包一、采购包二、采购包三:”规定“★2、在服务期间,供应商需派出6名/采购包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应履约人员的相关证书、近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及《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中“专项附件:评审的标准和方法”的“三、综合评分的标准和方法”中“采购包1”“采购包2”的“商务部分评分”均规定“商务评审项2:供应商在为本项目配备6名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人员的基础上,每增加1人加1分。【①、在职人员需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和磋商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一个月由供应商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注:未退休人员资格证书从业(工作)单位必须与社保缴纳单位一致,否则须提供工作单位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鲜章,工作单位与社保不一致且未按要求提供变更证明材料的该人员证件不予认定。】”。
你公司在采购包1的响应文件中对上述“商务评审项2”进行响应时提供了高*的《2023年08月至2023年08月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在采购包2的响应文件中对上述技术要求进行响应时提供了贾*辉的《注册会计师证》及孙*维、魏*娟、蔡*泼、谢*生、贾*辉、黄*邦的《2023年08月至2023年08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其中贾*辉的《注册会计师证》中的“转所证明”显示“同意调入中税网天运(福建)事务所,日期2017年4月30日”,对上述“商务评审项2”进行响应时提供了陈*龙、卢*明的《2023年08月至2023年08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
经向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发函调查,其《复函》及随函所附的《2023年08月至2023年08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显示,函中所附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与业务平台系统中查到的信息不符,高*、孙*维、魏*娟、蔡*泼、谢*生、贾*辉、黄*邦、陈*龙、卢*明2023年8月未在你公司参加养老保险。
经向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函调查,其《政府采购事项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及随函所附《注册会计师在中税网天运(福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时间》显示,未查询到贾*辉在你公司执业经历。
上述事实,有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复函》、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政府采购事项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及本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等材料予以证明。
1.你公司参与了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1的采购活动,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高*的《2023年08月至2023年08月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经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确认,上述缴费明细表与事实不符,为虚假材料。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上述虚假材料,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的评审标准规定,获得了相应的分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2.你公司参与了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2的采购活动,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贾*辉的“转所证明”及孙*维、魏*娟、蔡*泼、谢*生、贾*辉、黄*邦、陈*龙、卢*明的《2023年08月至2023年08月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分别经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及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确认,上述转所证明及缴费明细表均与事实不符,均为虚假材料。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上述虚假材料,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的评审标准规定,通过了符合性审查及获得了相应的分数,并被推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影响了成交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改)的通知》(闽财规〔2024〕46号)中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府采购管理类)第4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2000元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400000元×5‰=2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机关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代收银行或其他缴款渠道办理缴款。缴款后可通过“福建财政”微信公众号或“福建省财政厅”网站下载电子票据,资金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清算缴入市级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